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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禧攻略》片源泄漏背后的那些事儿

李淑惠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今年暑期档最火的古装宫廷剧莫过于爱奇艺独播的《延禧攻略》,开挂的闪电少女“魏璎珞”更是圈了一波真爱粉。但就在爱奇艺循序渐进的播放《延禧攻略》时,该剧的反派角色“尔晴”却因片源泄漏先死于越南的视频网站Zing TV中,而后,“《延禧攻略》完整70集在线免费观看”“《延禧攻略》全集仅需8.8元”的相关链接在中国网络上疯传,“魏璎珞”的结局尚未被爱奇艺播出,却已泄露在了网盘里。


8月20日,《延禧攻略》的发行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发表声明,要对各大网络平台上出现的散布、传播和销售影视剧《延禧攻略》尚未播出剧集内容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虽然该声明对部分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扼制作用,但基于我国影视网络盗版产业擅用的“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游击”策略,版权方想要完全禁止泄漏片源的传播基本无从实现。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延禧攻略》片源泄漏背后的那些事儿以及所牵涉的各方主体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


一、片源泄漏背后的产业链


目前,版权方的片源被提前获取、泄漏的途径主要有二:


第一是黑客攻击,早在2014年,索尼影业即因遭到黑客入侵,至少五部最新影片被泄露至网络上的资源共享中心,包括备受冲击的《狂怒》、摘得当年戛纳最佳男主角的《透纳先生》[1];


第二是在精细复杂的影视剧制作流转过程中,因操作监控不当而导致泄漏,比如,去年大火的《人民的名义》送审样片在送审交接中被泄露传播。虽然制作方为了保护影视剧的版权,会和每一个环节的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各合作方近些年也在不断加强保护措施,但在下图所示的电影传递链中,任何一个交接环节出现“监者自道”的情形即可导致片源泄漏。

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影幕后故事”


片源泄漏后,除一些片源被放置在影视剧盗版网站直接传播外,大部分片源将通过影视代理对外销售。所谓影视代理,其实就是分享影视下载链接,然后按资源收取几元到几十元不等的片源费。影视代理的背后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金字塔代理机制,这些影视代理具有不同的层级,我们在微博贴吧上搜到的售卖影视资源的代理基本都是最底层的,他们卖的资源都是从上一层代理处获取的,而资源最终来自于哪里他们也不清楚。


笔者看了几家代表性的影视代理招聘信息发现,代理不仅可以通过售卖影视资源赚钱,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获得收益:公众只要支付150元-200元左右的代理费,即可被拉入“代理群”,被带入的人就成了“代理”的下线,以此类推;而下线支付的上述150元-200元左右的代理费中,上线只需要给群主(总代理)发10元-20元左右的红包,剩余费用便可自己留下,收回成本并获益。这种金字塔型的代理模式虽然没有让上级代理从下级代理的销售款项中提取分成,但其组织内部已经形成了三级以上的层级且参与人数基本都在三十人以上,多者可达上千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上述影视代理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已涉嫌构成非法传销罪。

火狐微商电影代理介绍


而依据我国《刑法》第217条、218条和219条的规定,盗取泄漏片源的黑客及提供片源的总代理、主要代理在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给制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则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及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其一个行为侵犯多项法益的情况下,则成立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二、盗版片源的传播路径


如前所述,片源被泄露后在网络上传播的路径主要包括两种:一是直接被放置在影视剧盗版网站上传播,二是通过影视代理在微信、微博、贴吧、百度云等平台上对外销售。


就第一种传播路径而言,无论行为人是直接将盗版片源上传到网站中供用户观看下载,还是仅在网站中设置下载链接,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其提前泄露剧集资源的上述行为均侵犯了影视剧资源版权方所享有的发行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若上传提供盗版片源的行为人并非该网站的所有者,而仅仅是该网站的普通用户,则此时虽然网站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监视网络活动的义务,不能仅因为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或指向侵权内容的链接就认定构成侵权,但如果网络服务商经权利人通知,仍拒绝删除相关剧集、内容,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如果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红旗原则”,能够判定网络服务商知悉服务器上有侵权内容或有指向侵权内容的链接,其仍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第二种传播路径而言,其操作方式主要为:盗版片源提供者(可能是总代理)将片源上传到百度云等云盘中,然后将云盘链接分享给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不断的发展下线并在微信、微博、贴吧等社交平台中进行宣传和交易。在这个传播过程中,盗版片源提供者直接实施了发行、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影视剧版权方的发行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下级代理主要是推广分享盗版片源的下载链接,其行为一般不涉及将盗版片源上传至服务器,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和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但由于下级代理明知链接所指内容侵权仍然宣传推广,其主观具有明显过错,属于进一步扩大传播的帮助行为,构成间接侵权。同样,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微信、微博、贴吧等平台也应尽到注意义务,如发现自身平台中存在盗版片源,则应主动删除相关链接,否则也将构成侵权。


微信、微博等平台深知影视代理的传播套路,为减轻自身法律风险,也在日益加强对热播影视剧的合法过滤和保护。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影视代理为防止网络平台服务商通过关键词过滤等形式删除、屏蔽片源链接等资源,往往通过一些通用话术逃避监管,比如用「VX」代替微信,用「汁源」代替资源,用「G略」代替攻略;而片源链接则直接通过私信、群聊等隐蔽形式进行传播,使网络服务平台防不胜防。


三、片源购买者的行为认定


正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目前影视剧资源泄漏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生活中,公众不愿意再慢悠悠的坐等剧情更新,而是想在周末等闲暇时间一睹为快,这就为泄露片源的传播提供了市场。但片源购买者真能在这条盗版产业链中独善其身,不受法律规制吗?


鉴于版权局、网络服务提供商、影视剧版权方等各方对盗版片源的打击力度日益加大,盗版片源提供者显少会在网站中直接提供片源供公众在线观看,大部分的操作模式是通过P2P软件提供片源下载链接供用户下载,而用户在下载片源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实施了一个复制行为。虽然用户下载该片源的目的是为个人欣赏,但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2]及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3]规定的“合理使用”抗辩适用条件来看,用户的下载行为较难落入合理使用的范畴。因为“个人合理使用”的前提是“著作权人已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将作品公之于众”,而泄露的影视剧资源并非著作权人已发表的作品,不具有适用“合理使用”抗辩的前提条件。况且,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也并没有为网络环境中的“个人使用”规定“合理使用”,这也表明了国家立法机关对网络环境中的个人使用行为持谨慎态度。虽然法律暂时没有规定对下载观看盗版片源的侵权个人进行制裁,但“拒绝购买、下载盗版片源”不仅是为影视剧发展营造良好的版权环境的口号,更是我们社会公众应防范的侵权底线。

 

影视资源泄漏背后的产业链让人咂舌,影视资源代理更是促使影视资源泄漏并大范围传播的推手,无论其如何操作,终归是盗版的一种呈现方式。而这种速度快、规模大的呈现方式正是让版权方面对盗版产业无能为力、殚精竭虑的症结,所有影视剧版权人都想维权,但是上千、数万个盗版资源频繁更新且IP地址不一致,使版权人心有余而力不足。影视代理借助于这种“法不责众”的泛滥心态,在法律边缘肆意试探、吞噬影视剧版权方利益的行为,政府、司法等机关如不加以严惩或规模化整治,影视剧版权方所面临的“删完一批再来一批,来完一批再打一批”的维权之路将不断重复、漫无尽头。


[1] 蓝倪:《<加勒比海盗5>资源泄漏?那些年防火防盗防黑客的片方》,Mtime时光网,2017年5月16日.

[2]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作者简介

李淑惠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团队

律师助理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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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谭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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